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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婚喪喜慶事宜斂財與違規收禮行為,從本質上看都是收受財物的行為,但所不同的是,前者是借婚喪喜慶事宜收受禮品禮金等,后者可能是沒有任何借口的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,也可能是沒有任何借口的收禮行為。也就是說,《黨紀處分條例》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借婚喪喜慶事宜斂財行為與《黨紀處分條例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違規收禮行為,二者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,借婚喪喜慶事宜聚斂財物的,是違規收禮行為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。按照特殊優于一般的處理原則,對借婚喪喜慶事宜收受財物的,應當依照《黨紀處分條例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理。執紀實踐中,還需要注意,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,借婚喪喜慶之機收受他人給予的大額財物的,則可能涉嫌構成刑法規定受賄罪,會受到黨紀國法的雙重懲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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