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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來,黨中央、國務院先后出臺了《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(試行)》《關于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》《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》《關于在國有企業、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通知》《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》等法規和規范性文件,對黨務、政務、廠務、村(居)務等事務公開的內容、公開范圍、程序等事項進行了規范。這些制度對于推進基層民主建設,保障群眾的知情權、參與權、監督權,密切黨群干群關系,鞏固黨的階級基礎和執政地位,具有重要的意義。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實行黨務、政務、廠務、村(居)務等事務公開,把權力放在陽光之下,置于群眾監督之中,使群眾了解權力運行的規則,看清權力運行的程序和結果。對不按規定公開黨務、政務、廠務、村(居)務等,侵犯群眾知情權的,根據《黨紀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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